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
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的发
展,进一步提高天合富家的整体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
交易的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我们认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支付需要,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江百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黄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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